何君堯知法犯法 法院內玩自拍

立場新聞 2016/04/28 12:59


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今日凌晨於facebook上載相片,可見他在高等法院內自拍留念。不過根據香港法例,法院內嚴禁拍照,何君堯此舉或已屬違法。
何君堯在今日凌晨3時許,於facebook上載了該相片。相中可見他站在高院第28號法庭門前,舉起大姆指自拍。《立場新聞》記者致電何君堯查詢,惟對方未有接聽電話。何君堯接受《E週刊》查詢時表示,除了法庭內範圍,庭外的座位區是可以影相。
他又引述例子,在喜慶日子如「admission of lawyer」通常都在法庭門口影相,只要「social gathering ,無惡意就可以」,並不構成藐視法庭,但他最後表示要「Check Check 條例,安全啲」,但最後犯錯,他不介意認錯,「有錯咪認」。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吳宗鑾接受本網訪問,表示何君堯的行為或已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該條例表明,任何人在法庭內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即屬違法,可判處罰款250元。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7條

(1) 任何人有以下行為,可處罰款$250─

(a) 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 肖像或素描;或 (由1979年第7號法律公告修訂) 

(b) 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況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 其任何複印品。 

(2) 就本條而言─ 
…(c) 任何照片、肖像或素描,如果是在法庭或舉行聆訊的建築物或其範圍內拍攝或繪畫的,或是拍攝或繪畫某人並且是在該人進入或離開該法庭或上述建築物或其範圍時拍攝或繪畫的,則該照片、肖像或素描,須當作是在法庭內拍攝或繪畫。

吳宗鑾直言,難以想象何君堯作為律師會前會長,竟會犯下如此低級的錯誤。他又形容,所有上過法庭的律師,都一定知道庭內不能拍照,不明何君堯為何仍會作出此舉,「這是法庭內的基本禮儀,作為一個專業的律師或大律師,沒有可能會不知道」。
何君堯稱新進律師宣誓就職亦會拍照
on.cc東網引述何君堯回覆稱,在法庭內的確不能拍照,但在法院大樓內的等候區域則可拍照。他又舉例指,逢周六新進律師宣誓就職時,亦會在該區域拍照。
據吳宗鑾向本網透露,律師宣誓當日會獲「通融」,可以在法院內和親友拍照慶祝。當有人晉升成資深大律師,亦會在法院拍照。但他強調只有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院才會容許拍照的行為。
律師黃國桐則向《立場新聞》表示,即使是法庭門外的等候區域,亦不可以拍照。他又表示宣誓就職活動上,的確會有新進律師與父母在庭內拍照。有關做法亦非正確,但由於是新進律師「一生人一次」的經歷,他們通常會予以諒解。
何君堯在facebook上載有關相片,留言說「在28庭內,未見成功,先見其母!培叔忍耐呀!」何君堯所指「培叔」,相信是「套丁案」中被判監3年的發展商李欽培。84歲的李欽培周二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法官彭偉昌周二聽取完李欽培、律政司雙方律師的陳詞,決定駁回李的保釋申請,估計何君堯是當日耹訊前後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