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技術員暴動罪及縱火罪成 判囚4年9個月

立場新聞 2017/04/10 10:29


公開大學技術員於去年年初二旺角騷亂中參與暴動和燒的士,他早前被裁定暴動和縱火兩罪罪成,今早於區域法院被判囚4年9個月。其中暴動罪判囚4年9個月,而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這是第二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判刑亦是較重,上月17日港大女生及兩名男子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三年,三人均決定上訴。
法官郭啟安指,雖然暴動中不同的人的參與度不同,但他們的共同目的也是要破壞社會安寧、威脅安全,參與者也要共同負上刑責,以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沒案底等因素,只是因為「一念之差,鑄成大錯」,所以減刑3個月,就暴動罪判處4年9個月的監禁。
至於縱火罪,郭官指被告於鬧市縱火,可能是一時衝動,針對無辜市民財產放火,可能為阻止警方前進和宣洩不滿,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認為被告沒顧及火勢一旦一發不可收拾的潛在危險,是不負責任、魯莽和不顧後果的行為,波及無辜市民,就縱火罪判囚4年3個月,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法官判刑和散庭後,有旁聽的人士大力猛踏地下表示不滿,更有人大叫「人治,唔係法治」,「緊係要上訴啦」。辯方律師表示,未收到被告有關上訴與否的指示。 被告一名女親友聞判後神情哀傷,未有回應會否作出上訴。
官判刑時告誡指,希望社會的激進青年,謹記本案的教訓,不要以身試法,一經定罪就要付出沉重代價。
他指,若選擇犯法,勇於挑戰權威和法律,就要承擔後果。郭官指,本案被告或不幸,因為犯案時可能不知後果如此沉重。
郭官指,判刑要有阻嚇作用,遏止罪行蔓延和防止他人仿效。他指,重判是對犯事者的當頭棒喝,並認為即使出發點是正確的,也不應挑戰法律,超越法治底線,重判更重要是發出明確信息,對此不會姑息和容忍。
郭官稱,本案發生於旺角鬧市之中,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和秩序,被告連同幾十人於當天「聚眾滋事」,破壞公物和的士,妄顧警察、市民安全。
警方:刑罰反映罪行嚴重性
有組織罪案和三合會調查科署理警司陳純青在庭外表示,本案是旺角騷亂事件中,第二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法庭清楚指出,被告案發時對警方和途人作出侮辱性、威嚇情和挑撥性的行為,妄顧市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而縱火燒的士對公眾造成潛在危險,故頒下了具阻嚇性的刑罰。
陳指「警方認為,刑罰充分顯示罪行的嚴重性」,重申警方不會容忍任何形成式的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如有任何違法行為,警方會以專業的態度執行職務,並會謹守崗位果斷執法,以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
被告楊家倫 (32歲)被控於去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參與暴動,以及同日凌晨用火燒毁屬建興車行有限公司的一輛紅色的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