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涉與13歲女童性交 准保釋被質疑 律師指要考慮嚴重性、潛逃機會

立場新聞 2015/04/10 21:27


39歲警員黃偉洪涉嫌與兒子的13歲女同學性交,因而被控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日前提堂後,黃獲准保釋候訊。有網民以佔領被捕者遭還押的案件,與此案比較,質疑為何被控的警員可獲保釋。大律師陸偉雄解釋,法庭會考慮證據強弱、被告有否正當職業等多項因素,而決定是否批准保釋;而佔領被捕者案件與此案性質不同,是「蘋果同橙比」,不應相提並論。
本網翻查有關「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案件資料,其中也有獲准保釋的例子。父親為警務人員的城大一年級生王邦樺,因與14歲師妹拍拖時性交,於2012年底承認藏有兒童色情物品和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後,獲准保釋候判。另外,小學男教師朱志華於2008年被控與年僅12歲的女畢業生性交,因而被控11項非法性交罪成和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墮胎罪名,亦獲准保釋外出,直至被裁定非法性交罪成後遭還押候判。而已婚傳道人曾照福2006年被控多項非禮及非法性交罪,亦獲法庭批准保釋候訊。
不過,亦有不獲准保釋的例子。六旬會計師崔志雄因利誘3名14至15歲少女肛交,更搜出100多隻被告與逾百名少女的性愛光碟,於2009年被控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等罪名,一直被還押,及至2010年,被告於高等法院承認非法性交和與21歲以下少女肛交等罪,被判囚4年8個月。
大律師陸偉雄對《立場新聞》表示,法庭考慮是否批准被告保釋時,會考慮案情嚴重性、證據強弱、被告人的案底、曾否棄保潛逃和有否正當職業等因素來決定。以案中的警員為例,他雖已被停職,但也算有正當職業。
陸偉雄又表示,「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案件,會因事主是否自願等因素而影響案情嚴重性,故不能單憑控罪,就決定是否給予保釋。
人權律師莊耀洸亦對《立場新聞》表示,批出保釋與否,主要考慮案情嚴重性和被告會否潛逃而決定。就「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而言,被告和事主年紀差距、二人之間的身分也會影響其嚴重性,故不能就控罪本身就判斷是否給予保釋。
對於有網民將已解散的「學生前線」成員鄭錦滿(四眼哥哥)曾遭還押的案件,與本案作比較,陸偉雄認為兩案性質不同,不應作比較。鄭去年12月在旺角因涉嫌阻差辦公而被控,裁判官以他違反他另一宗案件禁足旺角的保釋條件,拒絕其保釋,結果鄭遭還押超過一星期,之後申請覆核保釋,才獲准以5萬元保釋候訊。網民以鄭的案件,與本宗案件比較,質疑為何涉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的警員可獲保釋。
陸偉雄解釋,將佔領示威者被拒絕保釋的案件與本案比較,是「唔公道」,就如「蘋果同橙比,蘋果同橙係兩個唔同嘅嘢,你要攞返兩個蘋果、兩個橙嚟比」。他表示,佔領示威者被控的「阻差辦公罪」與本案的「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是兩回事,不應相提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