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 2019/05/06 11:43
1. 根據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是主席有權指示秘書做傳閲方式,沒有主席,而事項屬「主席選舉」事務,應由主持決定用甚麼方法,秘書處不請示主持用甚麼方法,是第一個錯。
2. 秘書處向各委員選用傳閲方式,當中只提出書面決定是否採納指引,而沒有提供其他選項,包括徵詢委員意見,是否在會議上討論,是否用討論形式或書面形式作決定,是第二個錯。
3. 退一萬步,秘書提出是否採納守則,也應按主席手冊訂下的慣例/慣常做法,即是如有一委員反對或要求討論,都不能批准通過,就算主席也不能在傳閱方式中排除討論方式,秘書又有何權力用此方式?因此,秘書不能偏離這慣常做法而另訂不同的守則,是第三個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