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會主持會議 涂謹申:若秘書處法理依據錯誤 阻我上主席台將違法

立場新聞 2019/05/06 11:43


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委員會今日下午再開會,立法會秘書處要求委員在中午前回覆,是否同意執行內務委員會的指引,由建制派石禮謙取代最資深議員涂謹申負責主持會議。涂謹申今早商台節目中重申,他會主持下午會議,若秘書處法理依據錯誤,他受保安阻撓主持會議,有關保安人員或違反特權條例下阻礙議員前往開會,「如果是秘書、警衛或者其他同事阻繞,我當然會理論,」
他估計,秘書處在中午12時後將發公布,「書面傳閱」的結果,但他認為秘書處應該同時披露有沒有議員反對「書面傳閱」。涂謹申指出,自己會通知秘書處反對以「書面傳閱」處理。
主持人問到如果秘書處強行安排由石禮謙主持會議,涂謹申指若秘書處法理依據錯誤,阻撓他上主席台將違法,「你講惡就無得講,我一個人,你秘書處單單警衛就百幾、二百個人,如果你要阻我,我唔通打個警衛?我不會這樣這些事,我已經是主席(主持),你都阻我,佢哋都要小心,若果(秘書處)法理依據錯誤,下令攔阻我上主席台的那個人會犯刑事罪(違反立法特權法)…警衛都要想一想,是否要聽秘書處,都要獨立分析。」
涂謹申重申,是否接納內會發出的指引屬「主席選舉」事務,應由主持決定以甚麼方式考慮是否接納,而立法會秘書處今次是在未經他同意下,以書面傳閱方式,要求委員就是否接納內會指引表態,有關做法是越權。另外,他提到按《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訂下的慣常做法,只要有一名委員反對以書面傳閱方式處理,即使是主席都不能批准通過,他質疑秘書處有何權力以此方式處理。
涂謹申上午再在 facebook 發文,指秘書處的三個錯:

1. 根據法案委員會主席手冊,是主席有權指示秘書做傳閲方式,沒有主席,而事項屬「主席選舉」事務,應由主持決定用甚麼方法,秘書處不請示主持用甚麼方法,是第一個錯。

2. 秘書處向各委員選用傳閲方式,當中只提出書面決定是否採納指引,而沒有提供其他選項,包括徵詢委員意見,是否在會議上討論,是否用討論形式或書面形式作決定,是第二個錯。

3. 退一萬步,秘書提出是否採納守則,也應按主席手冊訂下的慣例/慣常做法,即是如有一委員反對或要求討論,都不能批准通過,就算主席也不能在傳閱方式中排除討論方式,秘書又有何權力用此方式?因此,秘書不能偏離這慣常做法而另訂不同的守則,是第三個錯。